根據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六條,下列實體必須訂定為客戶盡職審查而設的監控措施,並向當局舉報所發現的可疑交易﹕

  • 所從事業務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的金融實體;
  • 所從事業務受博彩監察協調局監察的實體,尤指經營幸運博彩、彩票及互相博彩的實體,以及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人;
  • 從事涉及貴重物品交易的商人,尤指從事質押業的實體,從事貴重金屬、寶石或名貴交通工具交易的實體,以及從事拍賣的實體;
  • 從事不動產中介業務或從事購買不動產以作轉售業務的實體;
  • 在從事本身職業時,參與或輔助進行以下活動的律師、法律代辦、公證員、登記局局長、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
    • 買賣不動產;
    • 管理客戶的款項、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
    • 管理銀行帳戶、儲蓄帳戶或有價證券帳戶;
    • 籌措用作設立、經營或管理公司的資金;
    • 設立、經營或管理法人或無法律人格的實體,又或買賣商業實體。
  • 提供勞務的實體,尤指當其在以下業務範圍內為某客戶準備進行或實際進行有關活動時:
    1. 以代辦人身份設立法人;
    2. 作為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秘書、股東,又或作為其他法人的與上述者具有相同位置的人;
    3. 向某公司、其他法人或無法律人格的實體提供註冊辦公地點、商用地址、設施,行政或郵政地址;
    4. 作為信託基金或機構的管理人;
    5. 在損益歸他人的情況下,以股東身份參與活動;
    6. 進行必要措施,使第三人以(2)、(4)或(5)分項所指方式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