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規範有關政府部門及專業團體須訂定規章或指引,供受其監管實體執行盡職審查程序及舉報可疑交易。

舉報實體應在可疑交易活動進行後兩個工作日內將該活動通知金融情報辦公室,上述行政法規第七-B條訂明不履行舉報義務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並會被科處澳門幣壹萬元(MOP10,000)至澳門幣伍拾萬元(MOP500,000),或澳門幣拾萬元(MOP100,000)至澳門幣伍佰萬元(MOP5,000,000)的罰款,視乎違反者為自然人或法人而定。

『可疑交易報告』可以書面形式遞交至:

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 金融情報辦公室收

『可疑交易報告』應以特定表格形式遞交(信封面請註明"保密"字樣),表格可於監管機構或金融情報辦公室之接待處索取或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網頁<<下載>>

此外,『可疑交易報告』亦可透過加密網站直接提交,舉報機構如欲申請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請<<按此>>下載申請表。

所有舉報機構應遵守由相關監管機構或專業團體所訂之指引,以制定合適之客戶審查程序及監控系統,務求更有效地識別可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