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以下政府部門及專業團體須執行監管功能,與及訂定反清洗黑錢及反恐怖融資活動的指引或規章。

  • 澳門金融管理局及博彩監察協調局(受其監管的實體)
  • 財政局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
  • 澳門律師公會 (律師)
  • 法律代辦紀律權限獨立委員會 (法律代辦)
  • 法務局 (公證員及登記局局長)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受其監管且從事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六條(六)項(3)、(4)及(6)分項所指業務的實體);
  • 房屋局 (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其餘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