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六條,下列實體必須訂定為客戶盡職審查而設的監控措施,並向當局舉報所發現的可疑交易﹕
- 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監管的金融實體;
- 受博彩監察協調局監管的實體,尤指經營幸運博彩、彩票及互相博彩的實體,以及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人;
- 從事涉及貴重物品交易的商人,尤指從事質押業,以及從事貴重金屬、寶石及貴價交通工具交易的實體;
- 從事不動產中介業務,或從事購買不動產以作轉售的實體;
- 在從事本身職業時,參與或輔助進行以下活動的律師、法律代辦、公證員、登記局局長、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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